
濕度計量基礎
濕度的單位多數都屬于導出單位,例如用水汽和干氣質量比表示的混合比、水汽的絕對壓力和體積等。它們都直接起源于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因此,建立在這些單位的測量方法原則上都可以作為濕度基準。但是由于重量法的準確度優于其他方法,故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采用此法作為濕度計量基準,并通過精密濕度發生器來傳遞由重量法給出的量值,即用重量法標定精密濕度發生器輸出的恒濕氣體,而后用它來校驗作為標準的方法和儀器。
1990年國家技術監督局委托國家標準物質中心制訂了JJG2046-90《濕度計量器具》,詳細規定說明了濕度計量基準器具、濕度計量標準器具、濕度工作器具的定義、測量范圍和不確定度。并制訂了濕度計量器具檢定系統框圖(見圖10-3-1)。其中濕度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規定了濕度國家計量基準的用途,基準包括的全套基本計量器具,基準的基本計量學參數以及將濕度單位量值由國家基準通過計量標準器具傳遞到工作計量器具的傳遞程序,并指明其不確定度和基本檢定方法。
(一)濕度計量基準器具
濕度國家計量基準是基于質量混合比的定義建立的。它由重量濕度計和動態濕度發生器組成,用以復現和保存濕度的質量混合比單位。測量范圍:質量混合比r=0.19~15g/kg,總不確定度:Δ(r)/r×100≤0.32%。
(二)濕度計量標準器具
包括濕度**標準、濕度二級標準。
濕度**標準包括精密露點濕度計、標準干濕表、雙壓濕度發生器、雙溫濕度發生器、滲透濕度發生器。其露點溫度的不確定度ΔTd(ΔTf)≤0.10~0.15℃,相對濕度的相對不確定度ΔU/U×100≤1.0%。
濕度二級標準包括靜態濕度發生器(鹽的飽和溶液及其配套裝置)、通風干濕表、精密露點濕度計、動態濕度發生器(包括雙壓、雙溫、分流濕度發生器)、滲透濕度發生器。
其露點溫度的不確定度ΔTd(ΔTf)≤0.2~0.3℃,相對濕度的不確定度ΔU×100≤2.0%RH。
(三)濕度計量工作器具
包括電阻式、電容式濕度計,相對濕度的不確定度ΔU×100≤5.0%RH;毛發濕度計、干濕表,不確定度ΔU×100≤5.0%~7.0%RH;露點濕度計,冷鏡式ΔTd(ΔTf)≤2℃、其它式ΔTd(ΔTf)≤3℃;電解式水分儀,Δ(Vr)/Vr*×100≤10%。